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划定,自动交接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这里所称的自动交接主要包括两种情形:
一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。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,包括自动交接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,也包括交接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。
二是在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和立案审查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。这里的“问题”,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保存的违纪问题,交接他人违纪问题的,可凭证有关划定认定是否构建设功,但不属于自动交接自身问题。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自己违纪违法事实,类似于刑规则定的坦率;如实交接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,才属于自动交接。
泉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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